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0-05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
提示性公告 股东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卫国、李兴国 | |||
住所 | 李卫国: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87号10栋603号 李兴国: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甲12号楼4单元401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0年6月18日 | |||
股票简称 | 东方雨虹 | 股票代码 | 002271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股东姓名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时间 | 减持股数 (万股) | 减持比例(%) | |||
李卫国 | A股 | 2020年6月16日 | 500 | 0.3185 | |||
2020年6月18日 | 500 | 0.3185 | |||||
小计 | -- | 1,000 | 0.6370 | ||||
李兴国 | A股 | 2020年5月25日 | 70 | 0.0446 | |||
合计 | -- | 1,070 | 0.6816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因可转债转股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东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李卫国 | 合计持有股份 | 41,710.1891 | 27.0133 | 40,710.1891 | 25.933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1,710.1891 | 27.0133 | 40,710.1891 | 25.933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李兴国 | 合计持有股份 | 1,097.2903 | 0.7107 | 1,027.2903 | 0.6544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97.2903 | 0.7107 | 1,027.2903 | 0.654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已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807.4794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7.7239%。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卫国先生与李兴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737.4794万股,占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比例为26.5880%。3、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自最近一次披露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其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减少1.1359%,其中自最近一次披露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0.6816%;自最近一次披露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起至2020年4月14日“雨虹转债”停止转股日,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25,723,003股,导致总股本增加,前述原因对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合计持股比例影响为0.4542%。4、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
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 1、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李卫国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李卫国先生于2015年7月9日承诺:自即日起六个月内(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李卫国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于2015年7月9日承诺:2015年7月10日起在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均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 |||||||
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姓名 | 身份 | 本次委托前持股比例 | 本次委托 | 本次委托后按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比例 | |||
价格 | 日期 | 占总股本比例(%) | |||||
委托人□ 受托人□ | |||||||
委托人□ 受托人□ | |||||||
本次委托股份限售数量、未来18个月的股份处置安排或承诺的说明 | |||||||
协议或者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期限、解除条件、其他特殊约定等。 | |||||||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 否□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
8.备查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卫国、李兴国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