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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0-05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2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礼泉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610630000ZGDB202000003),公司为建行礼泉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东方雨虹”)之间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债权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本金余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1号(312国道与

107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于杰;成立时间:2013年10月16日;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建筑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溶剂型沥青、防水漆、环氧树脂封闭漆、胶粘剂、乙醇[无水]、二甲苯、溶剂油[闭杯闪点≤60℃]、正丁醇、丙酮、甲苯、乙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原乙酸三甲酯、甲醇、氯化氢、乙酸正丁酯的批发零售(无仓储设施)。

咸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咸阳东方雨虹资产总额526,839,139.46元,负债总额363,539,398.3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63,299,741.13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885,871,957.51元,利润总额44,093,463.66元,净利润37,707,003.88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咸阳东方雨虹资产总额562,443,627.51元,负债总额391,619,876.3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70,823,751.18元,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2,232,510.98元,利润总额8,513,861.01元,净利润7,236,781.86元(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咸阳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4级。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

鉴于乙方为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

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此栏空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71,453.32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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