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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20,049.47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5.19%,占公司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4.27%,其中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为180,150.53万元。经核查,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相关担保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了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

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胡小媛 黄庆林 陈光进 瞿培华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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