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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9-07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4号楼三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556,544,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3人,代表股份116,288,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86%。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2,832,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816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7,71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1)选举李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1,537,332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3762%。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6,420,46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244%。

是否当选:当选。

(2)选举许利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19,630,205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2.0927%。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4,513,33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042%。是否当选:当选。

(3)选举向锦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0,137,4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0,5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2%。

是否当选:当选。

(4)选举张志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0,137,4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0,5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2%。

是否当选:当选。

(5)选举张颖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0,137,4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0,5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2%。

是否当选:当选。

(6)选举张洪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0,137,4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0,5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2%。

是否当选:当选。

(7)选举杨浩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0,137,4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0,5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2%。

是否当选:当选。

(8)选举王晓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620,137,457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0,58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2%。

是否当选: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1)选举胡小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621,541,240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376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6,424,37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277%。

是否当选:当选。

(2)选举黄庆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620,141,3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7%。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4,4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85%。

是否当选:当选。

(3)选举陈光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620,141,3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7%。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4,4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85%。

是否当选:当选。

(4)选举瞿培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620,141,3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1687%。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024,48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85%。

是否当选:当选。

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1)选举王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620,960,887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290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5,844,01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47%。

是否当选:当选。

(2)选举邹梦兰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619,049,852票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2.006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63,932,98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112%。

是否当选:当选。

王静女士、邹梦兰女士将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陈桂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本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672,825,61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89%;反对股数7,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1%;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117,708,745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股数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涛律师、贺璐婷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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