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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 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1、参与本次认购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鉴于上海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正在准备注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作价公允。公司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结论合理,交易作价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作价公允。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及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合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票据池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栋才 崔 源 张 坚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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