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胡周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
独立董事:单喆慜、沈福俊、郑俊豪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