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恩华药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广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年度,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

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公司会议通知上所列的审议事项,主动搜集获取对作出决议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在董事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并积极参与讨论,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思考后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参加了这次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基于独立判断,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3月19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余额)1,300.00万元。

(3)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1,300.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00万元;报告期内,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00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归母)的比例为1.25%;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逾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了解,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基本真实、准确、客观。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较为完整、系统、合理、合法,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

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7、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23年7月28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对截止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对公司截止2023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0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逾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

(4)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能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3、关于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将此次股权受让所需支付的资金筹措到位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项,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协议双方均同意豁免对方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义务,均不再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和权利主张,双方未完成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经济纠纷,且《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远恒药业亦未为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甲乙双方之间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3年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本人作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下: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在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经营与未来战略发展走向,积极主动地与公司决策和经营层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目标的实现情况等,做到对投资人负责。在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参加了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医华增资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经营规划》等议案。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尚在制定或完善独立董事工作相关制度。报告期内我们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此外,本人还积极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如期披露。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

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期间,本人还积极参与了公司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以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每次董事会前都要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会后仔细查看披露的信息,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有效的监督的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除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外,单独或与其他独立董事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考察,在现场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在15天以上。在生产经营上,重点了解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此外,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八、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4、加强学习和沟通,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学习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的有关新规定。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2024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同公司董、监事及经营层的沟通协作,加深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的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利用本人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使公司保持稳健、持续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本人在此深表感谢。

九、联系方式

邮箱:guangjiwang@hotmail.com

独立董事:王广基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