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孙家权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孙家权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审核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杨自亮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他们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经审核高爱好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高爱好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6、同意聘任孙家权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杨自亮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高爱好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续聘段保州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续聘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过对段保州先生的考察,认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相关任职资格;
2、董事长对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以及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续聘段保州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
三、关于续聘张卫芳女士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张卫芳女士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张卫芳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3、公司对张卫芳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续聘张卫芳女士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基 吴永和 孔徐生 张 雷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