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德奥:重整计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计 划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4

摘 要 ...... 6

一、德奥通航基本情况 ......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3

三、经营方案 ...... 14

四、债权分类方案 ...... 16

五、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 17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 19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 20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1

九、其他事宜 ...... 22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奥通航”、“公司”、“上市公司”或“债务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迅图教育”深圳市迅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迅图教育及其指定的主体
“中幼微观”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
“中幼国际”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人”或“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德奥通航全体股东
“债权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德奥通航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已确认债权”包括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以及已获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待确认债权”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未决、所附条件未成就等尚未由管理人确认的债权
“不予确认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全额不予确认的债权
“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德奥通航账面有记载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时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重整费用”、“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受理日”法院裁定受理德奥通航重整案之日,即2020年4月22日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之基准日,即2020年4月22日
“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2日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圆开评报字[2020]第

000048号《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资产评估报告》

000048号《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变现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以2020年4月22日为基准日的德奥通航资产变现价值
“股票”或“股份”指德奥通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
“转增股份”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德奥通航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股票
“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批准”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权人会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或法院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债权人会议和/或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载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人民币元

前 言

德奥通航是一家以小家电和通用航空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受市场融资环境影响,通航业务仅能通过债务融资解决资金问题。从2017年开始,通航业务部分债务违约,陷入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导致通航业务生产运营全面停滞,2017年财务报表对通航业务按照不可持续经营处理,相关资产计提了大额减值,造成公司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2018年5月2日,由于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9年5月15日,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依然为负值,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因德奥通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根据债权人张小东的申请,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德奥通航重整一案。经德奥通航申请,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准许德奥通航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作为国内知名的小家电生产企业之一,德奥通航的重整工作受到了各级政府、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确保重整成功,德奥通航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协助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及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查、评估机构的聘请、继

续履行的合同梳理与审查、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职工及客户的稳定、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本案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德奥通航在听取和吸收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结合公司情况制作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德奥通航本次重整完成后:

一、德奥通航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二、以德奥通航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约29,172万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德奥通航总股本将由26,520万股增至55,692万股。前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现金方式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四、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全额受偿;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以现金受偿85%。剩余未受偿部分,德奥通航不再清偿。

正 文

一、德奥通航基本情况

(一)设立和基本情况

德奥通航成立于1993年6月28日,原名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2260,证券简称“伊立浦”,后变更为“德奥通航”、“*ST德奥”。

公司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注册资本26,520万元,法定代表人戚勇。德奥通航登记经营范围: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含零部件)、机载设备与系统、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通用航空服务;生产经营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商用厨房电器及设备、模具及金属模压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教育产品、玩具类产品研究、开发、制造、销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商业咨询服务;物业的投资与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2日,德奥通航总股本265,200,000股,皆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总数24,704户。公司大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5,387,746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亮。

(三)重整概况

1.重整案件受理情况2019年7月22日,张小东以德奥通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德奥通航进行重整。2020年4月22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德奥通航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德奥通航管理人。

2020年4月27日,经公司申请,法院准许德奥通航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召开债权人会议情况

2020年4月22日,法院发布公告,确定德奥通航重整案债权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德奥通航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法院已在债务人办公现场张贴了公告,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佛山日报》发布了公告。

(四)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22日,德奥通航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8,163.63万元,主要由对外应收债权、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构成。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4月22日为基准日,德奥通航资产变现价值为38,528.69万元。

德奥通航资产账面价值及变现价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变现价值
货币资金2,408.072,408.07
应收票据34.5034.50
应收账款3,732.912,445.66
预付款项138.24103.32
其他应收款8,375.132,802.32
存货5,658.983,028.04
持有待售资产109.78151.97
其他流动资产0.280.28
长期股权投资28,803.4413,147.43
固定资产6,089.739,373.61
无形资产1,361.385,015.40
长期待摊费用165.855.52
递延所得税资产1,254.19-
其他非流动资产31.1512.57
资产总计58,163.6338,528.69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截至2020年5月15日,共有5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数额共计481,609,800.97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4家,申报数额193,300,521.24元;申报普通债权55家,申报数额288,309,279.73元。

2.债权审查情况

(1)已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已确认债权50家,确认数额411,450,454.9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确认数额

165,039,070.83元;普通债权48家,确认数额246,411,384.15元。

(2)待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人仍需补充证据原因而尚未由管理人出具最终审查意见确认的债权8家,涉及申报数额67,849,946.11元,其中包括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申报金额28,261,450.41元,其余申报普通债权。

(3)不予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1家,涉及申报数额1,555,000.00元。

3.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经德奥通航梳理统计及管理人调查,德奥通航尚有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40,751,127.21元。

4.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德奥通航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形。关于社保,2020年2月至今的社保费用尚未缴纳,欠缴金额约180万元。根据相关政策,疫情期间,社保费用可以缓交。

经测算,假设德奥通航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预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约4,146万元。

综上,根据德奥通航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以及截至受理日公司财务账簿的记录等,德奥通航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项目数额

项目

项目数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193,300,521.24
其中:已确认债权165,039,070.83
待确认债权28,261,450.41
普通债权326,751,007.06
其中:已确认债权246,411,384.15
待确认债权39,588,495.70
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40,751,127.21
预计职工安置费用41,460,000.00
合计561,511,528.30

(六)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德奥通航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22日,德奥通航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全部有效资产能够按快速变现值变现,可用于偿债的财产总额为385,286,885.67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预留职工安置费用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总额为128,982,547.43元。假定按照普通债权总额353,707,190.06元(包括待确认债权、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德奥通航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约为36.47%。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单位:元

科目

科目清偿测算
偿债资产变现价值385,286,885.67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166,344,338.24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48,500,000.00
减:预计职工安置费用41,460,000.00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128,982,547.43
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总额353,707,190.06
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率36.47%

2.特别说明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德奥通航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36.47%,但公司认为,这一比例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德奥通航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较上述预估并不乐观。公司认为,如德奥通航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前提,一方面为破产财产均能够按照快速变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安置费用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德奥通航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德奥通航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对外债权回收难度极大,快速变现时价值会大打折扣;长期股权投资变现能力较低。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加之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会产生超过预期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德奥通航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将远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测算的预计受偿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德奥通航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德奥通航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德奥通航,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德奥通航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德奥通航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和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以德奥通航现有总股本265,2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91,720,000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德奥通航总股本将由265,200,000股增加至556,920,000股。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处置

(1)全体股东无偿让渡291,720,000股转增股份,由重整投资人迅图教育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以合计735,134,400.00元的现金对价受让。

(2)转增股份收入由德奥通航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和后续营业等用途。

三、经营方案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后,德奥通航将以重整为契机,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优势,在化解公司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适时、分阶段调整业务结构,实现德奥通航业务转型、升级,继续推动公司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工作,巩固并强化重整成果。经营方案具体如下:

(一)转让转增股份 引入重整投资人

为实现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将由重整投资人以735,134,400.00元的价格受让291,720,000股转增股份,重整投资人受让前述股份的条件如下:

1. 重整投资人应在2020年6月5日前支付全部股份受让价款。

2. 迅图教育承诺德奥通航2020、2021、2022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达到3亿元。德奥通航净利润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迅图教育在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3. 迅图教育受让的转增股份自转增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8个月,其他财务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自转增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或者德奥通航股票恢复上市之日(以发生在后者起算)起限售3个月。但重整投资人持有前述股份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除前述不受减持限制的情形之外,任何受让前述股票的第三方均应继续受前述承诺的约束。

(二)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优化主营业务经营

重整投资人作为重整后德奥通航的主要股东,支持德奥通航重整后的经营和管理。德奥通航在对本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后,基于对未来小家电市场的预测,结合自身优势,在剥离亏损的业务,维持小家电主营业务不变的前提下,形成了重整后的经营规划:

1.增强小家电业务 剥离亏损业务

德奥通航将继续保持自主研发的优势,通过提升工艺和质量控制,借助优质客户资源和专业稳定团队,创新市场营销渠道,继续增强小家电业务。同时,德奥通航将剥离持续亏损业务,降低其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2.提升管理水平 提高经营效益

德奥通航将继续改善经营,提高经营业绩。进一步完善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3.开拓新业务领域 适时注入优质资产借助迅图教育,德奥通航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生产儿童智能玩具、机器人产品和电子信息化产品等幼教类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目前,德奥通航已与迅图教育的主要股东中幼微观签订了重组框架协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拟分步实施资产注入方案,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中幼国际不低于90%的股权。如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未来德奥通航将成功转型为“小家电、信息化产品”生产基地和运营平台。

四、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德奥通航重整案债权人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关于欠缴的社保费用,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和相关政策依法全额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鉴于欠缴的社保费用所涉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相应债权人将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德奥通航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93,300,521.24元,

担保财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其中:

1.已确认的债权2家,确认数额165,039,070.83元;2.待确认的债权2家,涉及申报数额28,261,450.41元。

(二)普通债权组

德奥通航重整案普通债权总额285,999,879.85元。其中:

1.已确认的债权48家,确认数额246,411,384.15元;2.待确认的债权6家,涉及申报数额39,588,495.70元。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五、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全额受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2.普通债权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德奥通航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比例约为36.47%。为提高普通债权受偿水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德奥通航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作大幅提升,其中5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受偿,50万元以上部分按85%的比例受偿,未受偿部分德奥通航不再清偿。

(二)债权受偿方案

1.受偿方式

(1)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现金方式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2)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全额受偿;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以现金受偿85%。剩余未受偿部分,德奥通航不再清偿。

2.受偿期限

(1)已确认债权

已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受偿完毕。

(2)待确认债权

对于待确认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3)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管理人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偿债资金,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之债权人主张债权且经审查依法成立的,按照上述同类债

权的清偿条件受偿。超过三年未主张或虽主张但经审查不成立的,不再清偿,相应预留偿债资金作为德奥通航经营资金使用。

德奥通航的普通债权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未获受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德奥通航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偿债资产来源

德奥通航重整偿债资产为现金,为转让转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生效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本重整计划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后生效:

1.各表决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并经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裁定批准;

2.部分表决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裁定批准。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德奥通航、德奥通航的全体股东、德奥通航的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且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

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和承继方。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德奥通航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未获受偿部分债权,德奥通航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从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转增股份中受偿。

(三)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

若本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德奥通航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德奥通航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德奥通航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重整

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德奥通航应于执行期限届满三日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受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债权人与德奥通航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受偿。

(五)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德奥通航及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六)不能执行的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若德奥通航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德奥通航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德奥通航破产。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德奥通航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德奥通航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九、其他事宜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

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德奥通航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二)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供接受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

1.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受偿款项的权利,相应提存资金及股份变现价款将用于补充德奥通航流动资金。

2.已获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数额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为准,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

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领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和变现价款将用于补充德奥通航流动资金。

3.待确认债权最终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用于德奥通航补充流动资金。最终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与债权申报数额有差异的,以法院最终确认的债权数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领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变现价款将用于补充德奥通航流动资金。

4.对于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未主张或者虽主张但经审查不成立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不成立的,不再清偿,相应预留偿债资金变现价款将用于补充德奥通航流动资金。

(四)重整费用的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计算的管理人报酬共计7,840,447元,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支付。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56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等发生的各项破产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作为重整费用以债务人财产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或清偿。

此外,德奥通航财产变价税费、转增股份登记税费及股

份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债权人对重整费用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债权人对重整费用的异议不影响本重整计划的表决结果及表决效力。

(五)共益债务的清偿

德奥通航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德奥通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债权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债权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不影响本重整计划的表决结果及表决效力。

(六)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重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报告债权人会议,并请示法院批准后变更。

(七)对债务人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德奥通航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管理人有权根据债权人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向该债权人支付偿债资金,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金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德奥通航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以及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重整计划制定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申报债权的处理

基于德奥通航重整工作需要,在制定本重整计划时,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对于本重整计划制定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正常审查,并视情况分别按已确认债权、待确认债权处理。此部分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