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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奥: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0-02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送达的(2020)粤06破20-1号《决定书》,佛山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因佛山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3、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4月22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i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佛山中院送达的(2020)粤06破20-1号《决定书》,佛山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听证审查和现场调查显示,债务人管理层完整、生产基本正常。据管理人报告,债务人在债权人协助下有能力自行管理,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有利于推进重整程序。且管理人与债务人已制定重整期间的职责分工方案,管理人监督方案业已提交本院备案,债务人具备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和继续营业的条件。综上,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对管理人提出的继续营业的申请,本院予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债务人应每月向管理人报告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佛山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三、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0)粤06破20-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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