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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奥: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0-02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送达的(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张小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2、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

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9年7月2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6),披露了债权人张小东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送达的(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张小东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

申请时间:2019年7月22日

申请事由:张小东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佛山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2日,佛山中院作出(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张小东对德奥通航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张小东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德奥通航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德奥通航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2260,根据其2018年年报,截至2018年末,合并口径净资产为-3.47亿元,并存在巨额逾期债务。德奥通航股票于2018年5月2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于2019年5月15日暂停上市。德奥通航在暂停上市

期间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听证,德奥通航及主要债权人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德奥通航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德奥通航对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及重整申请均无异议,且提交了重整预案等材料,具备重整主体资格,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价值,故本院对重整申请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张小东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送达的(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佛山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厦工业园工业大道西9号德奥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28234联系人:陈海、赵琦联系电话:0757-88374803

3、管理模式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是否批准尚不确定。

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2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17、2018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德奥”。

2、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是否批准尚不确定。如法院批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继续营业的申请: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4、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

2、(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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