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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独立谨慎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马毅102800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了解并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审慎进行表决。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对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

二、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2022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2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担保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2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保变更为公司对广安利尔1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0.85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行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与建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经公司201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5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8月13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2,850万元、3,20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行广安分行申请3.28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11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均为0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

6.3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安分行”)、2021年4月8日与建行广安分行、2021年6月1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绵阳分行”)、2021年6月2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绵阳分行”)、2021年12月1日与中行广安分行、2021年12月6日与中行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9,098.79万元、11,972.28万元、8,455.89万元、1,842.06万元、0元、

1,454.33万元。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与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绵阳高新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与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1.8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与兴业银行绵阳分行、2021年9月14日与光大银行绵阳高新支行、2021年11月22日与中行绵阳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0元、4,000万元、7,412.68万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4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与工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2.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2021年12月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玉桥支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3,315.66万元、0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1,780.96万元。经公司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福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与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为子公司湖南百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沙分行申请的授信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2,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2020年5月21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2021年6月7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2,474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01,7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52%,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98,2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8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0元。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

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健全,适应了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4、关于2021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2021年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经营团队2021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经营团队2021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的拟定、审议、决策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经营团队2021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方案。

6、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均

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7、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此进行了审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其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及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审议程序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8、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控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二)在2022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意见如下:

1、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尹英遂、李书箱、宋小沛、李建、郝敏宏、李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毅、李小平、李双海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前述3人已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同意推选尹英遂、李书箱、宋小沛、李建、郝敏宏、李江、马毅、李小平、李双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毅、李小平、李双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2022年8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6.3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4月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2021年6月1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绵阳分行”)、2021年6月2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21年12月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7,800万元、6,374.59万元、14,925.78 万元、10,000.00 万

元。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1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3月2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5,600万元。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1.8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2021年11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3,928.98万元、1,959.09万元。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4月11日与兴业银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2,916.25万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4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与工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9,892.00 万元。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2.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2021年12月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玉桥支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6,115.66 万元、3,500.00万元。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

向银行申请的0.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向银行申请的1.3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0.51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福尔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0.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典生物”)向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1,312.16 万元。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百典生物向银行申请的3,0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湖南兴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2021年6月7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

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2,149.00 万元。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向银行申请的2,5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20,100.00 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4.31%,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320,1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4.3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0元。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刘惠华、邱丰、刘军、罗荣臻、程柯、李燕飞、刘晓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聘任颜宣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刘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是依据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

4、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障公司董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津贴的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办法。

(四)在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租赁关联方办公场地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租赁关联方办公场地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经营管理及行政办公之所需,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该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三、2022年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虽然由于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导致诸多不便,本人仍通过审阅资料、参加会议、视频或电话听取汇报等方式,充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聘任会计师等进行了重点监督和核查。

同时,还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与沟通,重点关注了公司运行状态、所处行业动态、面临的风险、有关公司的舆情报道、监管精神与动态、公司绵阳、广安基地受供电影响临时性停产、重要项目建设情况、董事会高管层换届等重大事项,及时获悉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前,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对于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管理层能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认真落实。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凭借在企业管理、项目管理及资本运作等领域的多年经验,就公司如何稳定高质量发展、如何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以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和意见,对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加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依照《公司章程》、《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组织就高管管理人员薪酬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同时,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其他各位委员一道积极研讨专门委员会涉及的相关事宜,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22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本年度中,公司信息披露经深交所考核,蝉联了结果为“A”的良好成绩。

2、关注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发展。

2022年度,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有关事宜,重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重要项目建设情况、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况等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核、及时调查和问询,并就相关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科学客观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客观公正的对待投资者。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固化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也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姓名马毅
电子邮箱tzfzb@lierchem.com

以上是本人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总体而言,公司经营稳中有进,运作规范,2022年度在克服种种困难后再次取得了收入、利润历史新高的好成绩。但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要进一步防控风险,纵深推进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争卓有成效的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尤其重视合规、安全、环保等工作。

2023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勤勉、诚信、谨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进一步拧紧责任螺丝,提高履责效能,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运行情况,巩固并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的一年,也衷心希望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思考在前,谋划在先,持续、稳定、健康的迈出每一个向前向好发展的步伐,用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人员在2022年度所给予的理解信任及配合支持。

独立董事:马毅2023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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