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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3,92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1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3,927,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521,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521,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0%。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881,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3%;反对1,03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474,5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61%;反对1,038,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4%;弃权8,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2、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49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3%;

反对1,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084,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72%;反对1,429,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3%;弃权8,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许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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