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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智胜: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从战略角度对公司拟定的重大决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战略层面的支持,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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