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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智胜: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公司董事游健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游健先生配偶尚根宇女士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游健先生出具的《关于对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游健:

经查,你担任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尚根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日累计卖出2,000股,卖出金额32,980元,又于2023年2月9日累计买入5,600股,买入金额109,536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股票交易

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游健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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