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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智胜: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游健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董事游健先生的配偶尚根宇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尚根宇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
12023年2月2日卖出200016.4932,980.00
22023年2月9日买入560019.56109,536.00

上述短线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本次操作未获取收益。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游健先生及尚根宇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尚根宇女士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因本次短线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故本次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尚根宇女士对证券交易系统操作不熟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充分所致,游健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三)游健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督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游健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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