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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2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望园路2009号;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LEVEL 54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HK;

陈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149,412.93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股票被轮候冻结,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 所持有的上海莱士150,557.03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股票被轮候冻结。本次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莱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5条的规定。

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RAAS CHINA LIMITED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 条的规定。

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海莱士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刘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海莱士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董事会秘书刘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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