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行为;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的现象。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证券投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公司2019年上半年无新增证券投资,原有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证券投资未超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权限,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证券投资严格遵循《公司章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薛镭 | 周志平 | 谭劲松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