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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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