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6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兰、戴晓凤、任天飞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