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9年10月31日(星期四)15时
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萍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4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0,265,2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709%;无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0,265,2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709%(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联化小微创业园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60,265,2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4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斌律师、晏国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