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爱丽、石贵泉、包敦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