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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3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寄来的(2022)浙01民初175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冯志芳向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杭州中院已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志芳

被告一: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余海峰

被告三:姜飞雄

被告四:禹碧琼

被告五:薄彬

被告六:胡皓

(二)案件事由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聚力文化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该决定书对聚力文化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确认,并对聚力文化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原告冯志芳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聚力文化赔偿原告的全部投资差额损失790,955.68元及印花税、佣金、利息损失等合计800,920.88元。

2.判令被告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胡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杭州中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4,879.02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本案进行会计处理;本案及后期可能新增的同类诉讼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将相应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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