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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力: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本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向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核实,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包括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在上述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已向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发送电子邮件核实相关情况,截至本公告申请提交审核之时,公司未收到股东余海峰的回复邮件,也未能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上股东余海峰。

2.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料”)于2020年10月27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帝龙新材料将为公司提供案外人连带责任保证,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3.根据本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本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经向管理层核实,本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未能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的回复及前述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和解协议书》、帝龙新材料将为公司提供案外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筹划关于本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

2.本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0-065),并将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本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过未公开的2020年第三季度业绩信息。

4.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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