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127 号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主要涉及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的真实性或合理性。
(1)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真实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结合审计准则要求,说明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2)请年审会计师重点说明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为消除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进度安排和预计消除影响的时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你公司文娱板块各项业务已处于基本停滞的状态,请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是否触及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3、报告期内,你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65.7%,其中第一大供应商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48.35%。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及销售、采购模式,说明你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前五大供应商的依赖,若存在,请补充提示相关风险。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从去年同期的12.18%增加至26.18%。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列表对比分析本期前五大客户与去年同期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本期新增前五名客户的原因、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该客户的基本经营情况;
(3)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若存在,请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根据《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1.57亿元,其他关联方苏州聚力互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00万元。请你公司分别补充说明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间、资金用途、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针对苏州聚力互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占用资金情况你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及其偿还情况。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存在“游戏文化业务提供担保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等重大缺陷,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合同签署时间、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属于关联担保、目前担保进展等。另外,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对内控缺陷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及有效性。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章节,你公司相关方尚有1项承诺“尚未开始履行”、3项承诺“超期未履行”,请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尚未开始履行”描述是否准确,并请分别补充说明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及你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8、报告期末,你公司流动比率小于1,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分析你公司流动比率水平的合理性,并请结合你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及流动资产的构成,说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是否存在问题,公司应对即将到期债务的具体措施。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你公司未决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4,092.66万元, 请补充说明诉讼涉及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以
定期报告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0、报告期内,你公司全资孙公司苏州齐思妙想孵化器公司引入非关联投资者,因股权被稀释丧失控制权变为联营企业,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1、你公司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主要排污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