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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 )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2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起草了相关回复,并请公司律师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现就关注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回复: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对因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姜飞雄,监事徐民、杜雪芳、陈敏,高级管理人员陈智剑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作出无法保证内容完整、准确的声明,公司将该等意见和相关理由进行了公开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不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将于本公告一同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问题二:你公司监事会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请补充说明监事会未通过该议案是否影响董事会议案的有效性,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回复:

根据《公司法》和《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管执行职务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或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管提出罢免,当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提出提案,按法律规定对董事和高管提起诉讼,以及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等。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独立作出,监事会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权直接否决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时,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根据《公司法》和《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审议结果为通过。截至目前,监事会未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因此,监事会未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并不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所作出决议的有效性。

公司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将于本公告一同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问题三: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后期将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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