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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97 号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于7月19日收到股东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拟提名李元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7月22日收到股东姜飞雄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拟提名刘梅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李元平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未通过上述提名,主要原因为无法确定天道提名独立董事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对刘梅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未通过上述提名,主要原因为无法判断被提名人是否为会计专业人士。鉴于上述原因,你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请你公司结合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核实并说明上述提名人是否具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并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针对李元平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表决情况为2票弃权、1票同意,0票反对,对刘梅娟的任职资格进

行了审查,表决情况为3票弃权、0票同意、0票反对。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对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所发表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请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你公司《公司章程》,详细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相关权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否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表决。你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规定。并请按照前述备忘录的规定补充披露不将前述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请律师事务所就董事会作出上述决定的依据以及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4、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8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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