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下称“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下称“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新增 |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公平的原则。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七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省证监局。 |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 删除 |
新增 |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股票上市 |
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
新增 | 第十二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删除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后公告。 | 删除 |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须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删除 |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后公告。 | 删除 |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删除 |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删除 |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删除 |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公开披露。 |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季度报告无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季度报告无须审计。 | |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须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新增 |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
者存在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者存在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 删除 |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新增 |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新增
新增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三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
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须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须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公司须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的,该提案经董事会同意列出股东大会提案后,公司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
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要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须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该提案经董事会同意列出股东大会提案后,公司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要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该提案经董事会同意列出股东大会提案后,公司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及时披露外,还须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及时披露外,还须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及时披露外,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须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要及时披露。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所述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所述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须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须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
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计划、实际投资情况及终止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 |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须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
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
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
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须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须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
第四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须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须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须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须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
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
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
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
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
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
立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董事、1/3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要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要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前,董事会秘书须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董事会秘书须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须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须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
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要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 |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严格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
必要时,报告人须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
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
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必要时,报告人须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 |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严格按照公司《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宣传报道及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
新增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招股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保密责任制管理办法》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须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须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
第六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 第七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27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
第六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披露的事项,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 第七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披露的事项,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删除 |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第六十八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 第七十七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按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按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
第七章 信息保密 | 第七章 信息保密 |
第七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 第八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执行。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六十一条执行。 |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
第七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第八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
第八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 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
归档保存。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 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
第八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 第九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 |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 |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八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九十五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按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 |
部报告与本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部报告与本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 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在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按照公司《董事、监事、 |
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 删除 |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 删除 |
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删除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 删除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删除 |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
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
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
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 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第一百零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 |
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
第十六章 附则 | 第十六章 附则 |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且公司发行上市起生效。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 |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原《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