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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关于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现因业务需要,为提高资金收益,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现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一)公司、本公司、北化股份、乙方:指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北化研究院集团:指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

(三)兵器集团:指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

(四)财务公司、甲方: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机构编码:L0012H211000001。财务公司是兵器集团的下属子公司。

二、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委托投资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

其他业务。

(二)财务公司属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兵器集团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蒲加顺先生、丁燕萍女士、朱立勋先生、矫劲松先生、王林狮先生、尉伟华先生、杜兰平先生、王乃华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方式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财务公司

1、企业姓名: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34U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邱江

5、成立日期:1997年6月4日

6、注册资本:634,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19号

8、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市场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金融机构编码:L0012H211000001

10、主要股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94,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6.47%;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出资 6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46%;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62%;北方信息控制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6%。

11、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1年末兵工财务公司总资产15,489,165.41万元,净资产1,387,733.68万元,净利润88,867.45万元。

12、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终控股股东---兵器集团

1、企业姓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910P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法定代表人:刘石泉

5、成立日期:1999年6月29日

6、注册资本:3,830,000万人民币

7、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8、经营范围:坦克装甲车辆、火炮、火箭炮、火箭弹、导弹、炮弹、枪弹、炸弹、航空炸弹、深水炸弹、引信、火工品、火炸药、推进剂、战斗部、火控指控设备、单

兵武器、民用枪支弹药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管理;夜视器材、光学产品、电子与光电子产品、工程爆破与防化器材及模拟训练器材、车辆、仪器仪表、消防器材、环保设备、工程与建筑机械、信息与通讯设备、化工材料(危险品除外)、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工程建筑材料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设备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投资管理;货物仓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监理;设备安装;国内展览;种殖业、养殖业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和财务公司皆为兵器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股权关系图如下: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沿用以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委托投资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向财务公司委托投资额度每年不超过10

亿元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未来三年内每年申请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20亿元。财务公司按照每笔授信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如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政策,具体见“协议内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存款服务

甲方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要求下,提供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甲方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乙方及所属公司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乙方及所属公司资金安全。

(二)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

(三)委托贷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甲方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但乙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结算业务

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结算业务费用一般由甲方承担,如向乙方收取时应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

银行取得的结算费用标准,且不高于甲方向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五)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六)委托投资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委托投资业务,采取“分户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委托投资模式,均为“净值化”管理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投资服务额度每年不超过 10亿元。

(七)其他服务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乙方及所属公司在甲方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乙方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甲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条 乙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乙方了解并认可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部决策和内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出现违反下列情形的情况

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上市公司具备独立性;

2.不以任何方式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董事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

4.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5.首次将资金存放于甲方前,已取得并审阅乙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甲方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6.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甲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乙方利益。

第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保障乙方存款资金的安全。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甲方无须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兵器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甲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书面告知乙方,配合乙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乙方资金安全。

1.甲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甲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甲方或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甲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资产负债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要求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等的情形;

5.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负债比例规定的要求;

6.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7.甲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8.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9.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10.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11.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2.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3.甲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4.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风险评估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兵

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30040 号),认为兵工财务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未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经营业绩良好,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风险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八、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票据、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19,956,031.62元。

十、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

为保证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制定了《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通过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工作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同意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4、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5、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

6、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7、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

8、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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