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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四条 | 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第九条 |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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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十四条 |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参会监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字,作为监事会会议记录予以保存。 |
第十七条 |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
第十九条 | 附则 本规则中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有关条款,待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