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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置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58,939.54万元。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何伟 王亚雄

2022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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