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澳洋顺昌”)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集团”)通知,获悉澳洋集团于2019年9月16日与吴建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澳洋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19年9月15日,澳洋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1,918.2072万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7,784.4072万股,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4,133.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4%。吴建勇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9月16日,澳洋集团与吴建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澳洋集团向吴建勇转让其持有的澳洋顺昌49,065,589股股份(占澳洋顺昌总股本的
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澳洋集团将持有公司股份170,116,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4%,吴建勇持有公司股份49,065,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详细内容见公司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066号《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澳洋集团与吴建勇经友好协商,双方确认及同意作为公司一致行动股东,就公司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吴建勇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实际采取一致行动,并通过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2、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将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推荐权;
(4)保证其及其所提名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3、甲乙双方同意,在做出一致行动前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认的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权利(相关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
4、甲乙双方确认,如出现协商后未能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双方仍应采取一致行动,乙方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5、除非法律规定及双方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备查文件
1、澳洋集团与吴建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