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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在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17.674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

(一)被资助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象范围,且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三)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四)拟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人民币117.674亿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即人民币23.535亿元)。

(五)额度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截止目前,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将严格监督、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密切关注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能更好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项目公司的运营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满足该等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816,143.82万元,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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