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戚金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伟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伟东声明: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总资产(元) 31,121,188,429.98 29,699,899,483.38 4.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4,497,869,956.64 4,301,535,234.75 4.56%
股本(股) 1,352,000,000.00 1,352,000,00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33 3.18 4.72%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营业总收入(元) 769,574,796.19 460,534,023.09 67.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96,334,721.89 189,229,504.20 3.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456,195,704.92 539,013,394.75 -555.6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82 0.40 -555.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4 7.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4 7.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6% 5.27%-0.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3% 5.64%-1.1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附注(如适用)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170,537.30
所得税影响额 1,042,634.3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2,404.72
合计-3,130,307.69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23,905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朱慧明__ 16,707,600 人民币普通股莫建华 16,707,600 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0,167,704 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农业银行-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499,907 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农业银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355,356 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7,005,371 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6,699,856 人民币普通股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6,499,910 人民币普通股交通银行-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5,999,843 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5,754,201 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下降 49.92%,主要原因是公司预付土地款、开发投入增加所致;
2、其他应收款较年初下降 62.30%,主要原因是收回阳光海岸项目合作方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款所致;
3、应交税金较年初下降,主要原因是城市之星、万家星城项目预售款增加导致相应的预缴税金增加所致。
4、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67.10%,主要原因是阳光海岸尾盘、千岛湖别墅尾盘及金色蓝庭尾盘结转所致;
5、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 67.19%,主要原因是收入增长导致成本增长所致;
6、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 115.07%,主要原因是阳光海岸、金色蓝庭及千岛湖别墅尾盘交付结转收入增加后导致税
金增长所致;
7、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 239.65%,主要原因是收回阳光海岸项目合作方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款,
冲回坏账准备所致;
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支付土地款、工程款等开发投入大幅增加所致;
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子公司收回少数股东财务资助款所致;
1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子公司收到少数股东投入的项目合作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适用√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1、报告期内,杭州曙光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
为 29,407.4142 万元。
2、报告期内,杭州滨江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为
17,989.8624 万元。
3、报告期内,杭州滨江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为
16,741.5432 万元。
4、报告期内,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为 15,000.0
万元。
5、报告期内,公司与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滨江城市之星 1#2#楼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
为 3,350.3000 万元。
6、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滨江城市之星 3#4#楼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为
3,456.0 万元。
7、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签订了《滨江城市之星 5#6#楼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款为 4,305.9000
万元。
3.2.4 其他
√适用□不适用2011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1]19 号),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股改承诺无无不适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无无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无无不适用发行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股东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股东戚加奇先生
一、股份限售承诺:1、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戚加奇先生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对其所持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3、股
东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
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对其所持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