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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之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及结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时间安排不能满足公司要求的因素,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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