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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及结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时间安排不能满足公司要求的因素,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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