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23 号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9月17日,你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更正公告》《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及摘要、《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及摘要(更正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2017年至2021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披露错误,更正前后差异分别为-2.27%、0.05%、-1.97%、-4.25%、-1.8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中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之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