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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有效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利用不超过15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

(三)投资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收益通常高于同期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的理财方式。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

二、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为中低风险、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拟提供理财产品的受托金融机构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方式,在授权总额度内,购买任意一笔理财产品均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审部门对购买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内审部监督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利用不超过15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

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该投资额度隶属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资金使用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瑜孙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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