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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

(三)1/3以上董事;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提名,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合理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谈判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接的公司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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