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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与原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原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若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公司关联人。因此,中国移动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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