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协议相关条款及
签订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
具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发展需要及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中移资本,本次发行完成后,中移资本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进而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中移资本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