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本次提名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的调查,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已离职的129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54名激励对象因全资子公司股权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