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633,537,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46,362,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287,174,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62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8人,代表
股份308,577,6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74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948,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035%;反对8,629,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99,94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035%;反对8,629,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先生、朱江明先生、陈爱玲女士、吴军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324,960,169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4,93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90%;反对28,602,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9,974,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307%;反对28,602,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8,521,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22%;反对39,883,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8,693,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749%;反对39,883,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2.9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先生、陈爱玲女士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095,131,793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