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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而作出,有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做好主营业务,提升经营效率和质量。本次交易定价系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浙江华图微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735号]的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充分谈判协商确定,定价公正、合理,价格公允,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评估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情形以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者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标的公司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合理。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受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符合公司

长期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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