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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受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受让机器人公司股权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决策,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有助于帮助其减少融资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上述控股子公司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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