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交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