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更能将公司生产、销售、成本等多方面的管理成果与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工作热情,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修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本次业绩考核指标修订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已离职激励对象因被辞退、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三、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