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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4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下发《关于核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向杨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66号),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5,834,729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6.3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6,649,996.47元。

2016年10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899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0月25日,华创证券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805880100004487账号,共8家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999,999,996.39元。

2016年10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900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0月25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96.3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3,349,999.9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76,649,996.47元。其中股本人民币55,834,729.00元,920,815,267.47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

序号银行账号
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83700120000000800
2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8004100000004210
3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8004100000004280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8004100000004290

二、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意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版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0年11月公司增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并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安妮全版权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15800001547,截止2020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版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叶海钢、李锡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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