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张杰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九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2
第一节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林旭曦、张杰 |
上市公司、安妮股份 | 指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林旭曦、张杰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权益变动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本报告书 | 指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基本情况
姓名 | 林旭曦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境外居留权 | 无 |
住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
身份证号码 | 35020319660717****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基本情况
姓名 | 张杰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境外居留权 | 无 |
住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
身份证号码 | 11010319620405****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林旭曦女士与张杰先生为夫妻关系,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业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林旭曦女士与张杰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按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减少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张杰先生计划自2019年11月22日公告之日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1,49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7%)。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变动期间 | 变动方式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林旭曦 | 2018/7/13 | 大宗交易 | 6.70元/股 | 1186 | 1.90% |
2018/11/16 | 集中竞价 | 6.55元/股 | 553.9675 | 0.89% | |
2018/11/20 | 集中竞价 | 6.35元/股 | 69.39 | 0.11% | |
2018/11/26 | 大宗交易 | 5.29元/股 | 604 | 0.96% | |
2018/11/27 | 大宗交易 | 5.50元/股 | 178 | 0.29% | |
张杰 | 2019/12/16 | 集中竞价 | 9.39元/股 | 405.3400 | 0.70% |
2019/12/17 | 集中竞价 | 9.34元/股 | 89 | 0.15% | |
合计 | 5.00% |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6,669,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038,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
2、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杰先生未在除安妮股份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4、安妮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股份受限制情况。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林旭曦女士、张杰先生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6日合计减持1034.19万股,减持后合计持有132,651,577股,占安妮股份总股本的22.8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安妮股份上市
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安妮股份的股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张杰 | 集中竞价交易 | 2019/12/16 | 9.39元/股 | 405.3400 | 0.70% |
集中竞价交易 | 2019/12/17 | 9.34元/股 | 89 | 0.15% | |
合计 | 494.3400 | 0.85%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本次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旭曦
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忘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电话:0592-3152372传真:0592-3152406联系人:陈文坚、谢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安妮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3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林旭曦、张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持股数量: 132,651,577 持股比例: 22.8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持股数量: 127,708,177 持股比例: 21.9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对其负债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旭曦 张 杰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