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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13名激励对象授予982.85万份股票期权。

上述意见,特此报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衍珩、于福、赵岩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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